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發行人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律師審核相關法律事項,並依本會規定分別提出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
    1. 一、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或合併發行新股者。
    2. 二、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依第十八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3. 三、募集設立者。
    4. 四、發行公司債有對外公開承銷者。
  2. 證券商取具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者,得免委請主辦證券承銷商評估。
  3. 前二項規定之法律意見書及評估報告或評等報告應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
  1. 發行人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1.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2.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3. 三、發行人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4.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5.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6. 六、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或自行撤回其申報或申請案件,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者。
    7. 七、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1. 發行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案件,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
    1. 一、申報(請)年度及前二年度公司董事變動達二分之一,且其股東取得股份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者。
    2.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但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在此限。
    3. 三、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不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4. 四、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迄未改善者:
      1. (一)無正當理由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尚未完成者。
      2. (二)無正當理由計畫經重大變更,且尚未完成者。
      3. (三)計畫經重大變更,尚未提報股東會通過者。
      4. (四)最近一年內未確實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者。
      5. (五)未能產生合理效益且無正當理由者。但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5. 五、本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本次計畫之重要內容(如資金來源、計畫項目、預定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未經列成議案,依公司法及章程提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者。
      2. (二)本次計畫未列入或揭露於申報(請)年度首次公開財務預測者。但已於提出申報(請)日前一季適時辦理財務預測更新(正)並揭露本次計畫相關資訊者,不在此限。
      3. (三)本次計畫之資金成本或對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顯較銀行借款、發行債券或其他籌資方式不利者。但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6. 六、以合併他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被合併公司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有第七條第一款之情事,或有同條第二款之情事且其資產負債表未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者。
    7. 七、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將大量資金貸與他人,迄未改善,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8. 八、有重大非常規交易,迄未改善者。
    9. 九、發行人大量持有下列資產,而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
      1. (一)現金、約當現金及短期投資。但前各次資金募集計畫尚未支用款項全數存放於前揭科目者,其預計於一年內依計畫支用部分得予扣除。
      2. (二)長期投資科目中,被投資公司係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發行人對其轉投資之金額(含預付股款)、貸款及為被投資公司借款保證,所設定擔保之資產或信用保證金額。但被投資公司屬創業投資公司者,不在此限。
      3. (三)長期投資科目中,持有之債券、受益憑證及存託憑證,其帳列金額。
      4. (四)非因業務關係資金貸與他人者,其貸予金額。
      5. (五)閒置資產或不動產投資而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者。發行人若屬證券、期貨或金融事業,得不適用本款第一目、第三目規定。發行人若屬保險事業,得不適用本款第一目、第三目、第五目之規定。
    10. 十、本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用途為轉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或籌設證券服務事業者。
    11. 十一、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情節重大者。
    12. 十二、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之缺失情節重大,無法確定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
    13. 十三、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或內部稽核作業未有效執行者。
    14. 十四、申報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其股價變化異常者。
    15. 十五、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本會通知補足持股尚未補足者。
    16. 十六、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情節重大者。
    17. 十七、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
    18. 十八、因違反本法,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負擔損害賠償義務,迄未依法履行者。
    19. 十九、提供公司資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者。但因業務需要為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20. 二十、違反本會上市上櫃公司合併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而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者。
    21. 二十一、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2. 前項第九款第二目及第十款所稱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之公司係指發行人直接投資之公司或發行人之子公司以權益法評價之再轉投資之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帳列現金、約當現金、短期投資及持有發行人發行之有價證券占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買賣或持有前揭資產之收入或損益占公司收入或損益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發行人若依租稅法令規定而有辦理小額資金募集之必要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九款之限制。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或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並報本會備查。
    2. 二、依本會規定須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於發行人所開立之專戶內者,專戶存儲行庫應俟收足價款後,始可撥付發行人動支,並同時檢附存款證明報本會備查,並應副本抄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 三、於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4. 四、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者,在其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運用計畫完成前,應於年報中揭露計畫執行進度,並於計畫完成時報本會備查。
    5. 五、上市、上櫃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6. 六、上市、上櫃公司募集之資金,經本會限制專款專用者,應按季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併同前款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7. 七、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有重大變更時,應依規定公告、報本會備查,並提報股東會追認,上市、上櫃公司並應於變更時及嗣後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對資金執行進度及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出具評估意見,併同第五款資訊輸入「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2.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申報事項如有變更,應即向本會申請變更並公告。
  1. 發行人辦理下列各款案件,須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請書(附表一至附表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1. 一、募集設立者。
    2. 二、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
    3. 三、辦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前次因辦理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案件,曾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或撤銷者。
      2. (二)發行人申請年度及前一年度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受本會依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八條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3. (三)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因公開之財務預測經本會糾正達二次,或任一年度更正(新)財務預測超過二次者。
      4. (四)發行人最近二年度之營業利益或稅前純益連續虧損或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但股票經申請為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以下簡稱第二類股票)者,不在此限。
      5. (五)發行人涉及非常規交易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尚未解除者。
      6. (六)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者。但移轉項目之營業收入、資產及累計已投入研發費用均未達移轉時點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及同期間研發費用之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7. (七)前次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新股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資金用途為償還債務,其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負債總額較該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之前一年度之財務報告負債總額減少數低於原預計債務減少數之百分之五十,且營業收入增加數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但前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距申請時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8. (八)前次辦理第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案件或發行新股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且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較該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之前一年度之財務報告追溯調整後之每股盈餘降低者。但前次募集資金收足款項時點距申請時已逾三年者或最近年度財務報告每股盈餘達一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9. (九)申請年度及前二年度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1.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來自新增營業項目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占各該年度同一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2. 2.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者。
        3. 3.所檢送之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顯示受讓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且來自該部分營業、研發成果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者。
  2. 發行人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 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須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新股申報書(附表五至附表六)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辦理下列案件或於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報告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1. 一、以盈餘、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附表七)。
    2. 二、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附表八)。
    3. 三、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附表九)。
    4. 四、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者(附表十)。發行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附表十一),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完成補正日起屆滿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附表五發行新股申報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者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 股 數│ ││及 金 額│ │ │ │ │├───────┼───┼─────┤ │ ││承 銷 商 名 稱│ │ │及 金 額│ │├───────┼───┼─────┼───────┼────┤│承 銷 股 數 及│ │ │發 行 新 股│ ││承 銷 比 例│ │ │ │ │├───────┼───┼─────┤ │ ││承 銷 方 式│ │ │之 發 行 條 件│ │├───────┼───┼─────┤ │ ││現金發行新股每│決 定│ │ │ ││ │方 式│ │(含新舊股權利 │ ││ ├───┼─────┤ │ ││ │暫 定│ │ │ ││股 發 行 價 格│價 格│ │義務是否相同)│ │├───────┼───┼─────┼───────┼────┤│現金發行新股之│ │ │代收股款之金融│ ││計 畫 用 途│ │ │機構名稱及地址│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十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一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 │ 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 │ 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同意函影本。 ││ │一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屬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證明││件│ 書件(無則免附)。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3. 附表六
  4. 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5.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6.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7. 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8. ┌───────┬───┬─────┬───────┬────┐│存續公司名稱或│ │ │存續公司設立日│ ││新設公司名稱 │ │ │期及統一編號 │ │├───────┼───┼─────┼───────┼────┤│消滅公司名稱 │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 股 份 總│ ││及 金 額│ │ │ │ ││ │ │ │ │ ││ │ │ │數 及 金 額│ │├───────┼───┼─────┼───────┼────┤│承銷商名稱 │ │ │發 行 新 股│ │├───────┼───┼─────┤之 發 行 條 件│ ││ 承銷股數及 │ │ │(含新舊股權利│ ││承 銷 比 例│ │ │義務是否相同)│ │├───────┼───┼─────┤ │ ││承 銷 方 式│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九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十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 │ 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 │一一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一二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一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五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是否符合該公司營業細則││ │ 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意見。(非上市公司免附) ││ │一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是否符合該中心證││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之意見││ │ 。(非上櫃公司免附) ││ │一七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 │一八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9. 附表七
  10. 發行新股申報書(盈餘、資本公積增資案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11.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2.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13.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 條(請註明係依據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14.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盈餘轉│ ││ │正 前│ │ │作資本│ ││ │ │ │(普通或特別) ├───┼──┤│金 額│ │ │之 股 數│資本公│ ││ ├───┼───┤及 金 額│積撥充│ ││ │章程修│ │ │資 本│ ││ │正 後│ │ ├───┼──┤│ │ │ │ │合 計│ │├───────┼───┴───┼───────┼───┴──┤│已發行股份總數│ │發 行 新 股│ ││及 金 額│ │之發行條件(含│ ││ │ │新舊股權利義務│ ││ │ │是否相同)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發行新股決議錄。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意見。(無││ │ 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件│ 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5. 附表八:
  16. 發行新股申報書(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提撥對外公開發行案件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17.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8.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19.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20.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發行新股(普通│ ││ ├─────┼───┤或特別)之股數│ ││金 額│章程修正後│ │及金額 │ │├───────┼─────┴───┼───────┼────┤│已發行股份總數│ │發 行 新 股│ ││及 金 額│ │ │ │├───────┼─────────┤之 發 行 條 件│ ││現金發行新股每│ │ │ ││股 發 行 價 格│ │(含新舊股權利│ │├───────┼─────────┤ │ ││現金發行新股之│ │義務是否相同)│ ││計 畫 用 途│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無則免附) ││ │七 發行新股決議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 │ ,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 │ 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 │ 本。 ││ │十 報備股票、管理股票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證券交││件│ 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21. 附表九
  22. 減少資本申報書(除報備、管理股票公司外之未上市(櫃)公司減資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23.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24.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25. 主旨:本公司擬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減少資本,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26.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本 次 銷 除│ ││ ├─────┼───┤ │ ││金 額│章程修正後│ │股 份 辦 法│ │├───────┼─────┴───┼───────┼────┤│已發行股份總數│ │減少股份總額 │ ││及 金 額│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六 減少資本之決議錄。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債權催││ │ 告之證明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之法院裁定書││件│ 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27. 附表十
  28. 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適用未上市(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案;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29.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30.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31. 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32. ┌───────┬───┬─────┬───────┬────┐│存續公司名稱或│ │ │存續公司設立日│ ││新設公司名稱 │ │ │期及統一編號 │ │├───────┼───┼─────┼───────┼────┤│消滅公司名稱 │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股份總數 │ ││及 金 額│ │ │ │ │├───────┼───┼─────┤ │ ││發行新股之發行│ │ │及 金 額│ ││條件(含新舊股│ │ │ │ ││權利義務是否相│ │ │ │ ││同)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 │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 ││ │五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六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七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 │ 改進建議書副本。 ││ │八 發行新股決議錄。 ││ │九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十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 │ 見。(無則免附) ││ │一二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三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 │一四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覆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33. 附表十一
  34. 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書(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35.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36. 主旨:本公司擬補辦公開發行,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37.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 股份總額及 │ │已發行股份總額│ ││ 金 額 │ │ │ │├───────┼─────────┤ │ ││簽證機關名稱 │ │及 每 股 金 額│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五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 │ 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 │ ,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 │ 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請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依規定編製之書面會計制度及申報日前一個月內由稅捐機關││件│ 出具之有無違章欠稅紀錄證明文件。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 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案件,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1. 一、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2. 二、現金增資發行特別股,且其發行條件載明該次發行之特別股將申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2. 上市、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項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3. 依第一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1. 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其申報或申請年度財務預測及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並說明其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依據。但申報或申請時已逾營業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2. 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
  1.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1. 一、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2. 二、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3. 三、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4. 四、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數未達五十萬股者。
    5. 五、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
  2. 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3.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1.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依前條規定辦理對外公開發行時,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並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購書註明公司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1.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2.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3.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1.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3.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1. 一、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銷售者。
    2. 二、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公司債,因變更發行條件或票面利率,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附表十二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適用未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條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遲延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之 種 類 名 稱│ │及其評等等級│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等 級│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四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五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九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十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一二 發行公司債之決議錄。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五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看免附││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4. 附表十三
  5. 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適用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6.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7. 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8.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 之種類名稱 │ │及其評等等級│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等 級│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十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一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一三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五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六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 │ 附)。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 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附表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1. 一、股票已上市或上櫃且屆滿三年者,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2. 二、最近三年內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定期、不定期公開揭露財務業務資訊者。
    3. 三、獲利能力符合上市股票之標準者。
    4. 四、最近三年內向本會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件、不予核准、撤銷或自行撤回之情事者。
    5. 五、最近三年內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6. 六、所委任之會計師、律師或主辦承銷商,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者。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發行人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附表十四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本公司債評等│ ││之 種 類 名 稱│ │機構名稱及其│ ││ │ │評等等級 │ │├───────┼───────┼──────┼───────┤│保證人之名稱及│ │承銷機構名稱│ ││其評等等級 │ │及承銷方式 │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預定發行期間│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六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七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八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九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十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 │ 附)。 ││ │一一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應檢送││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五),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後,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始得為之。
  2. 附表十五
  3. 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4.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5.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6. 主旨:本公司業經 貴會 年 月 日台財證(一) 號函同意以總括申報方式於 年內發行公司債,本次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報備發行公司債。
  7.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本次擬發行公司│ │公司債之利率│ ││債總額及債券每│ │ │ ││張金額 │ │ │ │├─┬─────┼───────┼──────┼───────┤│總│總括申報預│ │擬發行公司債│ ││括│定發行總額│ │發行價格或最│ ││申│ │ │低價格 │ ││報├─────┼───────┼──────┼───────┤│發│已發行總額│ │公司債償還方│ ││行│(含各次發│ │ │ ││情│行日期及金│ │法及期限 │ ││形│額) │ │ │ ││ ├─────┼───────┼──────┼───────┤│ │總括申報餘│ │承銷機構名稱│ ││ │額 │ │及承銷方式 │ │├─┴─────┼───────┼──────┼───────┤│原定股份總額每│ │代收款項之金│ ││股金額及已發行│ │融機構名稱及│ ││股份總額 │ │地址 │ │├───────┼───────┼──────┼───────┤│公司股東權益減│ │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受託人之名稱│ ││餘額 │ │ │ │├───────┼───────┼──────┼───────┤│有無未償還之公│ │有擔保者,擔│ ││司債及其數額 │ │保之種類名稱│ │├───────┼───────┼──────┼───────┤│前已發行之公司│ │保證人之名稱│ ││債有無違約或遲│ │及其評等等級│ ││延支付本息情事│ │ │ │├─┬─────┴───────┴──────┴───────┤│附│一 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 一項各款條件之聲明書。 ││ │二 本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或股東會決議錄。 ││ │三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四 公司債資金來源及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 ││ │五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六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七 經律師簽證之包銷契約書。 ││ │八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九 經律師簽證之代收價款契約書。(無對外公開銷售者免附)││ │十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 │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公開說明書、承銷商及律師依本會││件│ 規定分別出具之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暨檢查表。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以其持有期限五年以上之其他上市或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
  2.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交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六),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3.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但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4. 發行交換公司債時,應於發行及交換辦法中訂定下列有關事項:
    1. 一、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
    2. 二、請求交換之程序及給付方式。
    3. 三、交換標的之保管方式。
  5. 前項所稱保管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保管,且於保管期間,交換標的不得辦理質押亦不得領回。
  6. 交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交換者,應填具交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向發行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交換之效力;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交換之請求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發給交換標的股票,惟交換後產生不足一仟股之零股,得於五個營業日內完成交付。
  7. 發行人申報發行交換公司債者,準用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1. 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2. 前項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
  1. 發行轉換公司債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但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1. 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發行人申報或申請年度之財務預測及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但申報或申請時已逾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2. 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
  1.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生效前,不得為之。
  3.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之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4.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5. 附表十九
  6. 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 (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7.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含附件一份)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含附件一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含附件一份)
  8. 主旨:茲擬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申報人,俾憑辦理。
  9. ┌─────┬───────┬───────┬────────┐│申報人姓名│ │公開招募有價證│ ││或 名 稱│ │券之種類及數量│ │├─────┼───────┼───────┼────────┤│預定公開招│ │預 定 承│ ││募 價 格│ │銷 期 間│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附表二十一) ││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證券承銷商與申請人間無「證券商││ │ 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記載之公開招募說明書。 ││ │四 有價證券所有權之證明。 ││ │五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未來三年釋股計畫同意函及會計制││件│ 度健全意見書影本。 (無則免附)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姓名或名稱 ││ ││ 統一編號 ││ ││ 地 址 (簽章) ││ ││ 電 話 │└──────────────────────────────┘附註:一、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 (即影印用紙A4) 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1. 有價證券持有人申報公開招募時,應檢具公開招募說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1. 一、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
    2. 二、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
    3. 三、證券承銷商依本會規定所提出之評估報告。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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