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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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應由證券承銷商評估發行人申報或申請年度之財務預測及次年度之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但申報或申請時已逾年度終結九個月者,應對次一年度之財務預測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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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財務預測,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編製、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