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十五),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報請本會備查後,依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公告,始得為之。
  2. 附表十五
  3. 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
  4. 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5.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6. 主旨:本公司業經 貴會 年 月 日台財證(一) 號函同意以總括申報方式於 年內發行公司債,本次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報備發行公司債。
  7. ┌───────┬───────┬──────┬───────┐│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本次擬發行公司│ │公司債之利率│ ││債總額及債券每│ │ │ ││張金額 │ │ │ │├─┬─────┼───────┼──────┼───────┤│總│總括申報預│ │擬發行公司債│ ││括│定發行總額│ │發行價格或最│ ││申│ │ │低價格 │ ││報├─────┼───────┼──────┼───────┤│發│已發行總額│ │公司債償還方│ ││行│(含各次發│ │ │ ││情│行日期及金│ │法及期限 │ ││形│額) │ │ │ ││ ├─────┼───────┼──────┼───────┤│ │總括申報餘│ │承銷機構名稱│ ││ │額 │ │及承銷方式 │ │├─┴─────┼───────┼──────┼───────┤│原定股份總額每│ │代收款項之金│ ││股金額及已發行│ │融機構名稱及│ ││股份總額 │ │地址 │ │├───────┼───────┼──────┼───────┤│公司股東權益減│ │ │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受託人之名稱│ ││餘額 │ │ │ │├───────┼───────┼──────┼───────┤│有無未償還之公│ │有擔保者,擔│ ││司債及其數額 │ │保之種類名稱│ │├───────┼───────┼──────┼───────┤│前已發行之公司│ │保證人之名稱│ ││債有無違約或遲│ │及其評等等級│ ││延支付本息情事│ │ │ │├─┬─────┴───────┴──────┴───────┤│附│一 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 │ 一項各款條件之聲明書。 ││ │二 本次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或股東會決議錄。 ││ │三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四 公司債資金來源及運用與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表。 ││ │五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六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七 經律師簽證之包銷契約書。 ││ │八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九 經律師簽證之代收價款契約書。(無對外公開銷售者免附)││ │十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 │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之公開說明書、承銷商及律師依本會││件│ 規定分別出具之評估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暨檢查表。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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