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發行轉換公司債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但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