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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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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公司債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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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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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公司債未對外公開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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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內發行人或所發行之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公司債,因變更發行條件或票面利率,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附表十二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適用未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條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遲延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之 種 類 名 稱│ │及其評等等級│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等 級│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三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四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五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九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債││ │ 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十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一一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一二 發行公司債之決議錄。 ││ │一三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四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五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看免附││ │ )。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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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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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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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適用對外公開銷售者;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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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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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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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保證人之名稱│ ││ 之種類名稱 │ │及其評等等級│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本公司債評等機│ │承銷或代銷機│ ││構名稱及其評等│ │構之名稱 │ ││等 級│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十 公司債之發行辦法。 ││ │一一 償還公司債之籌集方法及保管方法。設有償債基金者,償││ │ 債基金之籌集及保管方法。 ││ │一二 經律師簽證之受託契約書。 ││ │一三 經律師簽證之設定擔保或保證書。(無擔保者免附)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五 依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如用於擴建、││ │ 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或用於海外││ │ 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申報發行公司債││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一六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 │ 附)。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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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