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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辦理募集與發行股票除依前條規定辦理者外,須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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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發行新股申報書(附表五至附表六)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但辦理下列案件或於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取具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報告者,申報生效期間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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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盈餘、資本公積轉作資本者(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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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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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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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辦理合併發行新股者(附表十)。發行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須檢具申報書(附表十一),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受理申報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發行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完成補正日起屆滿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發行人申報現金發行新股,因變更發行價格,於申報生效前檢齊修正後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者,仍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不適用前項規定。附表五發行新股申報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提撥一定比例對外公開發行者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 │統 一 編 號│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 股 數│ ││及 金 額│ │ │ │ │├───────┼───┼─────┤ │ ││承 銷 商 名 稱│ │ │及 金 額│ │├───────┼───┼─────┼───────┼────┤│承 銷 股 數 及│ │ │發 行 新 股│ ││承 銷 比 例│ │ │ │ │├───────┼───┼─────┤ │ ││承 銷 方 式│ │ │之 發 行 條 件│ │├───────┼───┼─────┤ │ ││現金發行新股每│決 定│ │ │ ││ │方 式│ │(含新舊股權利 │ ││ ├───┼─────┤ │ ││ │暫 定│ │ │ ││股 發 行 價 格│價 格│ │義務是否相同)│ │├───────┼───┼─────┼───────┼────┤│現金發行新股之│ │ │代收股款之金融│ ││計 畫 用 途│ │ │機構名稱及地址│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九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十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一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者(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 │ 換新,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 │ 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同意函影本。 ││ │一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屬國家經濟建設重大事業之證明││件│ 書件(無則免附)。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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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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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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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者適用;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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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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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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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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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公司名稱或│ │ │存續公司設立日│ ││新設公司名稱 │ │ │期及統一編號 │ │├───────┼───┼─────┼───────┼────┤│消滅公司名稱 │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 股 份 總│ ││及 金 額│ │ │ │ ││ │ │ │ │ ││ │ │ │數 及 金 額│ │├───────┼───┼─────┼───────┼────┤│承銷商名稱 │ │ │發 行 新 股│ │├───────┼───┼─────┤之 發 行 條 件│ ││ 承銷股數及 │ │ │(含新舊股權利│ ││承 銷 比 例│ │ │義務是否相同)│ │├───────┼───┼─────┤ │ ││承 銷 方 式│ │ │ │ │├─┬─────┴───┴─────┴───────┴────┤│附│一 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律師依本會規定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七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八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九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十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 │ 制改進建議書副本。 ││ │一一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一二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一三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一四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五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是否符合該公司營業細則││ │ 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意見。(非上市公司免附) ││ │一六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是否符合該中心證││ │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之意見││ │ 。(非上櫃公司免附) ││ │一七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 │一八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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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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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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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申報書(盈餘、資本公積增資案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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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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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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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法第 條(請註明係依據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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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盈餘轉│ ││ │正 前│ │ │作資本│ ││ │ │ │(普通或特別) ├───┼──┤│金 額│ │ │之 股 數│資本公│ ││ ├───┼───┤及 金 額│積撥充│ ││ │章程修│ │ │資 本│ ││ │正 後│ │ ├───┼──┤│ │ │ │ │合 計│ │├───────┼───┴───┼───────┼───┴──┤│已發行股份總數│ │發 行 新 股│ ││及 金 額│ │之發行條件(含│ ││ │ │新舊股權利義務│ ││ │ │是否相同)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發行新股決議錄。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意見。(無││ │ 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金融、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件│ 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請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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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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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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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新股申報書(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免提撥對外公開發行案件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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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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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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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發行新股,爰依公司第二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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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發行新股(普通│ ││ ├─────┼───┤或特別)之股數│ ││金 額│章程修正後│ │及金額 │ │├───────┼─────┴───┼───────┼────┤│已發行股份總數│ │發 行 新 股│ ││及 金 額│ │ │ │├───────┼─────────┤之 發 行 條 件│ ││現金發行新股每│ │ │ ││股 發 行 價 格│ │(含新舊股權利│ │├───────┼─────────┤ │ ││現金發行新股之│ │義務是否相同)│ ││計 畫 用 途│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六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 無則免附) ││ │七 發行新股決議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現金發行新股案件之資金用途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如用於擴建、新建廠房設備,或用於廠房設備之汰舊換新││ │ ,或用於海外投資等),或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 │ 保險事業申報發行新股,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 │ 本。 ││ │十 報備股票、管理股票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證券交││件│ 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請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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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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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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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資本申報書(除報備、管理股票公司外之未上市(櫃)公司減資適用;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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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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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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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爰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開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申報減少資本,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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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原定股份總數及│章程修正前│ │本 次 銷 除│ ││ ├─────┼───┤ │ ││金 額│章程修正後│ │股 份 辦 法│ │├───────┼─────┴───┼───────┼────┤│已發行股份總數│ │減少股份總額 │ ││及 金 額│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及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 │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五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六 減少資本之決議錄。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債權催││ │ 告之證明或依公司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三款規定之法院裁定書││件│ 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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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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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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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發行新股申報書(適用未上市(櫃)公司合併發行新股案;屆滿七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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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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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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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合併發行新股,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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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公司名稱或│ │ │存續公司設立日│ ││新設公司名稱 │ │ │期及統一編號 │ │├───────┼───┼─────┼───────┼────┤│消滅公司名稱 │ │ │消滅公司設立日│ ││ │ │ │期及統一編號 │ │├───────┼───┼─────┼───────┼────┤│ │章程修│ │發 行 新 股│ ││ │正 前│ │ │ ││原定股份總數及├───┼─────┤ │ ││金 額│章程修│ │(普通或特別)│ ││ │正 後│ │ │ │├───────┼───┼─────┤ │ ││已發行股份總數│ │ │之股份總數 │ ││及 金 額│ │ │ │ │├───────┼───┼─────┤ │ ││發行新股之發行│ │ │及 金 額│ ││條件(含新舊股│ │ │ │ ││權利義務是否相│ │ │ │ ││同) │ │ │ │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 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 │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 ││ │五 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 │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雙方財務報告。 ││ │六 會計師對本合併案表示其換股比率合理性之意見書。 ││ │七 合併雙方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 │ 改進建議書副本。 ││ │八 發行新股決議錄。 ││ │九 依公司法第三百十七條之規定製作之合併契約。 ││ │十 依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之債權催告之證明文件。││ │一一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 │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 │ 見。(無則免附) ││ │一二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一三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 │一四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金融、保險事業申請發行新股,││件│ 應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覆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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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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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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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書(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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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公司擬補辦公開發行,爰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貴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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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及│ ││ │ │統 一 編 號│ │├───────┼─────────┼───────┼────┤│ 股份總額及 │ │已發行股份總額│ ││ 金 額 │ │ │ │├───────┼─────────┤ │ ││簽證機關名稱 │ │及 每 股 金 額│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三 發行人依本會規定填報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四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五 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明││ │ 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 │ ,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 │ 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六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七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請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八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九 依規定編製之書面會計制度及申報日前一個月內由稅捐機關││件│ 出具之有無違章欠稅紀錄證明文件。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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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