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或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得檢具「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附表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完成。
    1. 一、股票已上市或上櫃且屆滿三年者,但公營事業不在此限。
    2. 二、最近三年內均依本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定期、不定期公開揭露財務業務資訊者。
    3. 三、獲利能力符合上市股票之標準者。
    4. 四、最近三年內向本會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未有經本會予以退件、不予核准、撤銷或自行撤回之情事者。
    5. 五、最近三年內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及發行公司債之計畫均按預計進度確實執行,且未有重大變更者。
    6. 六、所委任之會計師、律師或主辦承銷商,最近三年內未有因辦理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有關業務,經依法處以警告以上之處分者。發行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第一項所稱預定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日起不得超過二年,發行人並應於向本會申報時訂定之。發行人於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包銷。附表十四發行公司債總括申報書(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受文者: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副本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一份)、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一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一份)主旨:本公司擬以總括申報方式發行公司債,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填具左列事項,連同附件,向 貴會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並請於生效後通知本公司,俾便辦理變更登記。┌───────┬───────┬──────┬───────┐│公 司 名 稱│ │公司設立日期│ ││ │ │及統一編號 │ │├───────┼───────┼──────┼───────┤│公司債總額及債│ │公司債之利率│ ││券 每 張 金 額│ │ │ │├───────┼───────┼──────┼───────┤│公司債償還方法│ │有無未償還之│ ││及 期 限│ │公司債及其數│ ││ │ │額 │ │├───────┼───────┼──────┼───────┤│公司債發行價格│ │原定股份總額│ ││或 最 低 價 格│ │每股金額及已│ ││ │ │發行股份總額│ │├───────┼───────┼──────┼───────┤│公司股東權益減│ │前已發行之公│ ││除無形資產後之│ │司債有無違約│ ││餘 額│ │或延遲支付本│ ││ │ │息情事 │ │├───────┼───────┼──────┼───────┤│有擔保者,擔保│ │本公司債評等│ ││之 種 類 名 稱│ │機構名稱及其│ ││ │ │評等等級 │ │├───────┼───────┼──────┼───────┤│保證人之名稱及│ │承銷機構名稱│ ││其評等等級 │ │及承銷方式 │ │├───────┼───────┼──────┼───────┤│代收款項之金融│ │受託人之名稱│ ││機構名稱及地址│ ├──────┼───────┤│ │ │預定發行期間│ │├─┬─────┴───────┴──────┴───────┤│附│一 申報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附表二十一)││ │ 。 ││ │二 證券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無「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 之二各款情事之聲明。 ││ │三 最近一年內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 │ 報告(無則免附)。 ││ │四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 │五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規定之公開說明書。 ││ │六 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會計科目││ │ 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 │ 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之重要││ │ 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重要查核說明。) ││ │七 最近三年度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 │ 書副本。 ││ │八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 │ 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之申報書件及會計師表示之意見。(││ │ 無則免附) ││ │九 經濟部公司執照之影本。 ││ │十 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者,應檢送擔保品證明文件或受託銀行││ │ 與保證銀行簽署並經律師簽證之保證契約及保證機構最近││ │ 一年內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無評等報告者免││ │ 附)。 ││ │一一 證券、證券服務、期貨事業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應檢送││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 │├─┴────────────────────────────┤│ 申 報 人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地 址 電 話 ││ ││ 董 事 (簽章)(半數以上) ││ ││ 監 察 人 (至少一人) │└──────────────────────────────┘附註:一 本申報書暨附件應以長二十九‧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用紙(即影印用紙A4)印製、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申報書件之字樣、及發行人名稱、地址、電話。各類書件應編目錄,於各頁上方標明頁數,依前項規定裝訂成冊後,並編總目錄,於各頁下方標明頁數。
      1. 二 請於附件檢送齊備後,連同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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