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3月3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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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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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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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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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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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