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1.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2.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3.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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