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發行公司債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1. 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2. 二、發行以資產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時,該發行標的之評等報告。
    3. 三、發行經金融機構保證之有擔保公司債,該金融機構最近一年之評等報告。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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