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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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股票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轉換公司債。發行轉換公司債且有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請書」(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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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提出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