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09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6條 、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44 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未上市或未上櫃公司,其持股一千股以上之記名股東人數未達三百人;或未達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股權分散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1. 一、首次辦理公開發行者。
    2. 二、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五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3. 三、獲利能力未達股票上市標準者。
    4. 四、依百分之十之提撥比率或股東會決議之比率計算,對外公開發行之股數未達五十萬股者。
    5. 五、其他本會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
  2. 屬國家重大經濟事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一定證明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限制。
  3. 依第一項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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