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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富管理業務與其他部門應建立資訊隔離之機制,以避免不當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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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應透過持續教育訓練等方式,加強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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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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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應加強控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致影響其專業判斷與職務執行之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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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業務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準或管理措施。另應確保所訂定之獎勵報酬制度,不得影響業務人員推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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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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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人員,應以客戶之適合性推介商品,其薪酬宜衡平考量佣金、客戶委託規劃之資產成長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考量推介商品,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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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證券商應將提供各項商品與服務之收費標準與明細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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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商應將提供財富管理服務實際收取之手續費、推介銷售商品獲取之佣金及其他名義費用向客戶充分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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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前款收入不得有支付特定關係人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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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建立適當之作業流程與控管機制,加強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資訊防火牆之建立,以維護客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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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證券商總、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營業處所,應明確標示並與其他部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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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證券商總、分支機構業務人員執行財富管理業務,應明確告知客戶其所屬部門,不得有混淆客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