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2.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得向客戶收取費用,其費率由證券商與客戶約定之。
  3. 證券商依前二項規定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發還客戶之款項,其撥轉方式準用前點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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