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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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各業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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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如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或其他有區分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之金融商品者,應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