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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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依各項作業程序與機制,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制度,並就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分析及監控相關風險,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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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執行前開因應措施時應注意避免損及客戶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