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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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於信託財產帳戶後加列客戶之財富管理帳號,以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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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每日逐筆登載款項收付及資產配置情形,並應就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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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客戶及其他機構間資金之移轉應以帳戶間撥轉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