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本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申請核准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證券之信託。
  2.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除應依信託業法、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信託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3.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另應經中央銀行同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