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由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控制公司或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金融控股公司出具無條件且不可撤銷之保證以擔保其債務者,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僅得辦理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務,且接受客戶委託總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百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