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訂定監視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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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識及追蹤控管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管理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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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高風險客戶往來交易例外管理機制之建立,並根據以往交易或有關單位之案例通報,對於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模式應配合業務發展複雜程度建立資料庫(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