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據所提供之各商品及服務有關法令規範,訂定下列經營政策與作業程序,並報經董事會(外國證券商在臺分支機構可由總公司授權人員)核可後辦理:
    1. (一)經營政策: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本項業務之目標與策略、市場定位與客戶區隔、商品與服務項目及組織架構與責任分工等。
    2. (二)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1.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2. 2.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s)評估作業程序。
      3. 3.監視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程序。
      4. 4.客戶資料運用、保密及客戶意見反映處理程序。
      5. 5.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風險管理作業程序。
      6. 6.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
      7. 7.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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