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469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7點、第16點、第19點、第27點、第29點、第32點至第34點;刪除第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應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度持續提升,以落實前開各項作業程序所訂之相關規定,包括即時建立、更新客戶資料,控管客戶不尋常及可疑交易等。各部門人員應積極參與系統功能設計與測試,以確保證券商於辦理本業務時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