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異動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作業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九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1. 本作業辦法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本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附具中文譯本。
  2.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3. 本公會於審查人員申報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申報公司於限期內提具相關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
  4. 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設置之部門與法規所定名稱不符時,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提供公司組織圖及其工作執掌,以供認定。
  1.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2. 二、投資研究分析。
    3.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4.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六、內部稽核。
    7. 七、主辦會計。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錄為第五條所定從事一般投顧業務之業務員。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1.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
                                                            

    人員種類

    申報職稱/工作內容

    適用範圍

    說明

    主管人員

    總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業事業之總經理

    係指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列之一,並報金管會審查合格者。

    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項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格之一者。同時擔任法令遵循主管,應兼具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

    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

    從事前條各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主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分支機構經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業務人員

    業務員

    基金經理人

    基金之管理。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信業務

    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投資研究分析、除基金經理人外其他與基金之經營管理相關事務、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顧業務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投資決策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之研究分析或執行買賣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或業務並做稽核報告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法令遵循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係指具備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員

    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

    係指依商業會計法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1.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或離職 後再任時,應為到職申報。
    2.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等,應為變更申報。
    3. 三、停職申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4.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5. 五、撤銷申報:有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1. 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3.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之部門。
  3. 申報公司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或第九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4.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5.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會撤銷其登錄。
  6.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1. 申報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三、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專業投資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6.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3.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4.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1. 申報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3. 三、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4. 四、現任基金經理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職達一年以上,且繼續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併計達二年以上者。
  2. 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1. 申報公司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兩單位應予分立,但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且該兼任人員所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3. 非從事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業務之部門,不得採用相同或類似之部門名稱。非從事內部稽核之業務者,不得登錄於該部門。
  1. 申報公司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應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3. 從事一般投顧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4.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94年 9月20日修正發布前,協助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業務人員,應於94年 9月20日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本規則所定資格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1.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1.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2. 二、不符合其所登錄之職稱或擔任工作之資格條件者。
    3. 三、違反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4. 四、有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1. 董事、經理人或主管人員直接從事第四條業務時,應另為業務人員之申報。
  1. 董事或監察人改任另一職務者,應分別為到職申報及註銷申報。
  1. 本作業辦法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九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1. 本作業辦法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本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附具中文譯本。
  2. 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3. 本公會於審查人員申報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申報公司於限期內提具相關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
  4. 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設置之部門與法規所定名稱不符時,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提供公司組織圖及其工作執掌,以供認定。
  1.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1.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2. 二、投資研究分析。
    3.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4. 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5. 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6. 六、內部稽核。
    7. 七、主辦會計。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錄為第五條所定從事一般投顧業務之業務員。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1. 前條第一項所稱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區分如下:
                                                            

    人員種類

    申報職稱/工作內容

    適用範圍

    說明

    主管人員

    總經理

    證券投資信託業事業之總經理

    係指具備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三條所列之一,並報金管會審查合格者。

    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項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所列資格之一者。同時擔任法令遵循主管,應兼具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

    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

    從事前條各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之主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分支機構經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業務人員

    業務員

    基金經理人

    基金之管理。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信業務

    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投資研究分析、除基金經理人外其他與基金之經營管理相關事務、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投顧業務

    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投資決策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全權委託之研究分析或執行買賣

    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內部稽核

    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或業務並做稽核報告人員。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法令遵循

    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係指具備第八條之一所列資格之一者。

    境外基金業務之業務員

    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與銷售。

    係指具備本作業辦法第九條所列資格之一者。

    主辦會計

    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

    係指依商業會計法第五條規定任免者。

     

  1. 本作業辦法所稱申報作業係指下列各項作業:
    1. 一、到職申報:初次任職或離職 後再任時,應為到職申報。
    2. 二、變更申報:更改姓名、變更申報職稱、申報資格、擔任工作及服務部門等,應為變更申報。
    3. 三、停職申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命令停止執行業務等情事,應為停職申報;經金管會處分公司停業或命令業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者,由本公會依金管會函令逕為停職申報,並於停止執行業務期限屆滿自動復職。
    4. 四、註銷申報:死亡、改選、改派、解僱、解任、不執行第四條之業務、辭職、資遣、退休、公司解散、經金管會依法命令解除其職務或經金管會廢止營業許可等情事,應為註銷申報。
    5. 五、撤銷申報:有第十一條所列之情事者,應為撤銷申報。
  1. 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3.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之部門。
  3. 申報公司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或第九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4.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5.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會撤銷其登錄。
  6.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1. 申報公司之部門主管及分支機構經理人,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 三、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具專業投資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四年以上。
    6. 六、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2.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擔任前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之限制。
  3. 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修正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4. 信託業辦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部門主管,不得兼任該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
  1. 申報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2. 二、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3. 三、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4. 四、現任基金經理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職達一年以上,且繼續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併計達二年以上者。
  2. 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
  1. 申報公司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兩單位應予分立,但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且該兼任人員所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3. 非從事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業務之部門,不得採用相同或類似之部門名稱。非從事內部稽核之業務者,不得登錄於該部門。
  1. 申報公司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業務人員,除基金經理人應符合第八條所定資格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投資經理人,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3. 從事一般投顧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專責部門之研究分析或買賣執行及辦理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應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資格條件之一。
  4. 投信人員管理規則94年 9月20日修正發布前,協助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業務之業務人員,應於94年 9月20日修正發布日起二年內取得本規則所定資格之一,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本公會撤銷其登錄。
  1. 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1. 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2. 二、不符合其所登錄之職稱或擔任工作之資格條件者。
    3. 三、違反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4. 四、有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1. 董事、經理人或主管人員直接從事第四條業務時,應另為業務人員之申報。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如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本作業辦法所訂之各式申報表,其承辦人應具有該公司員工之身分,如委託公司員工以外之代理人申報時,應另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於申報表中填寫申報代理人之聯絡資料。
  2. 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並取得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經本公會認證通過後,於辦理各項主管與業務人員之申報時,如該員於本會登錄作業系統得查知已檢附過或驗證之文件,除應於到職申報時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須另提供經歷證明文件始符合其欲擔任工作之登錄資格者外,得免檢附其餘相關文件。
  3. 第五條所列主管與業務人員所簽署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應由申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保管,本公會並得隨時檢閱。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到職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董事、監察人申報到職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到職申報表(附件一)。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附件二)。
      3. (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
      4. (四)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5. (五)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6.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附件三)。
      7.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聲明書。(附件四)
      8. (八)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到職申報表(附件五)。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
      3. (三)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4. (四)學歷證書影本。
      5. (五)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6. (六)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2. 依其欲申報職稱所須符合之資格條件規定不須具備工作經驗或證照資格者得免檢附經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資格證書影本。
  3. 申報為申報公司之董事長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總經理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與金管會審查合格函文影本;稽核主管、法令遵循主管及主辦會計者,應另檢附董事會議事錄。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變更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3. (三)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4. (四)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5. (五)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6. (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7. (七)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2. 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
      2. (二)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2. 前項變更申報如僅為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員,僅須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第二款人員,僅須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影本。
  1. 網路申報作業程序如下:
    1. 一、申報公司採網路申報者,應經由網路連結至本公會網站,點選「會員服務專區」進入「人員登錄」作業系統後,依畫面指示輸入各項申報資料,於確認輸入資料無誤後,點選「新增」將申報資料傳送至本公會。
    2. 二、未申請工商憑證之申報公司於資料送出後,點選「預覽列印」將相關申報表印出,蓋上公司印章後,連同應檢附文件,於網路申報次日前以掛號郵寄或派人送達本公會。
    3. 三、已申請工商憑證並經本公會認證之申報公司,得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所須書面文件即可。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董事、監察人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者,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註記說明,逕轉報金管會。
  2.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者,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逕予退件,經退件者,視同未申報。
  1. 申報公司辦理經理人、主管與業務人員申報時,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應不予登錄:
    1. 一、不符合本作業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者。
    2. 二、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及期貨商任職期間遭主管機關撤換或解除職務仍在執行期間者。
    3. 三、不符第十條應為專任之規定者。
  1. 本公會於收到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到職、變更、註銷或撤銷申報書面資料,經審查應備文件無誤,即予轉報金管會;本公會於收到主管及業務人員申報之書面資料,經審查無誤,即以電子郵件及書面函文通知申報公司准予登錄,並按月彙整到職、變更、註銷及撤銷登錄之資料,於次月十日前將上一月份受理登錄及更正之資料彙整呈報金管會備查。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之申報,應採網路申報方式,但因故無法採網路申報者,得採書面申報方式。本作業辦法所訂之各式申報表,其承辦人應具有該公司員工之身分,如委託公司員工以外之代理人申報時,應另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於申報表中填寫申報代理人之聯絡資料。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時,除經金管會許可外,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聲明書。
    3. 三、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4. 四、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影本。
  2. 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更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2. 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3. 三、戶籍謄本影本或法人股東更名之證明文件。
  1. 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申報作業程序及申報日期之認定,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2. 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事實發生日在前述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者,應依其證明認定之。
  1. 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為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申報者,如本公會審核發現書面資料與網路申報電子資料不一致或文件不齊者,經書面通知申報公司於三個營業日內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者,本公會得註記說明,逕轉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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