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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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申報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變動時,除經金管會許可外,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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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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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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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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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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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更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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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持股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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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舊任股東名冊或持股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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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籍謄本影本或法人股東更名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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