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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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申報作業程序及申報日期之認定,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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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事實發生日在前述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前者,應依其證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