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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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會將不予登錄;已登錄者,將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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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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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其所登錄之職稱或擔任工作之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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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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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投信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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