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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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向本公會辦理人員之變更申報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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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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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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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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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舊任董事、監察人名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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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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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人股東代表派任董事、監察人指(改)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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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任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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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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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應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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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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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職務所需之資格及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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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變更申報如僅為更改姓名者,第一款人員,僅須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變更申報表及戶籍謄本影本;第二款人員,僅須檢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主管及業務人員變更申報表、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