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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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基金經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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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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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擔任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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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證券投資決策工作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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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任基金經理人,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前任職達一年以上,且繼續擔任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併計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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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經理人職務一年以上,無不良紀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