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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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申報公司之能力,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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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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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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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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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業務部門指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業務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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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公司之董事及第一項人員擔任或直接從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職務者,應取得或具備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或第九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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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第一項職務之人員,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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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人員於投信人員管理規則訂定發布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或符合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不符者,不得充任,並由本會撤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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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第一項人員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