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申報公司」)申報下列事項,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本公會辦理:
    1.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2. 二、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之到職、變更或異動。
    3. 三、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之持股變動。
  2.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其執行該兼營項目專責業務部門之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內部稽核主管外,準用本作業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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