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
申報公司從事內部稽核或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符合投顧人員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
二、經本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
-
法令遵循與內部稽核兩單位應予分立,但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且該兼任人員所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
非從事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業務之部門,不得採用相同或類似之部門名稱。非從事內部稽核之業務者,不得登錄於該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