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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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辦法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本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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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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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於審查人員申報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申報公司於限期內提具相關證明文件或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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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相關法令規定應設置之部門與法規所定名稱不符時,本會得要求申報公司提供公司組織圖及其工作執掌,以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