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 6月29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60005718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至 第16條、第21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至第3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 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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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人員管理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申報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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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銷售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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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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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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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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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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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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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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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者,其辦理募集與銷售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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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時,其辦理該項業務之人員應登錄為第五條所定從事一般投顧業務之業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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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職級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上之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