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

相關行政函釋

1.
發文字號:
要  旨: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25條、第28條之2、第157條及第157條
之1規定之經理人適用範圍,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03.27.  臺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
號令廢止)
2.
發文字號:
要  旨: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適用疑義,自即日生效
3.
發文字號:
要  旨:
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之令
4.
發文字號:
要  旨: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02.18.  (91)臺財證(三)字第17
7669號函廢止)
5.
發文字號:
要  旨:
令釋公司法第27條規定適用證券交易法之情形
6.
發文字號:
要  旨:
內部人認購所屬公司減資換發新股之畸零股所涉歸入權適用疑義
7.
發文字號:
要  旨:
投資人依公司法第 272  條規定,以持有股票作價抵繳股款受讓股票公司
之董事、經理或其他內部人,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稱「取得」之範
圍
8.
發文字號:
要  旨:
被收購公司內部人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為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之
之「賣出」,應認定賣出時點及價格
9.
發文字號:
要  旨:
內部人於給與日取得所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信託保管該股
票於條件成就後因返還而取得,均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第 1  項所稱
取得
10.
發文字號:
要  旨:
內部人因清算公司分派財產而取得之公司股票,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取得之規定;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普通股收盤價、興櫃股票以普通股加
權平均成交價為取得成本
11.
發文字號:
要  旨:
員工認股權者,應屬買進股票,有證券交易法以認股權取得股票時點為「
股票交付日」及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取得時點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
納憑證日」等規定之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
  令廢止)
12.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依公司法第 131  條或第 272  條規定抵繳股款轉讓持股,而
受讓公司為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該抵繳取得之股份免以證券交易
法第 157  條規定納入歸入利益計算
13.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於進行清算程序時,以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方式,將其上市有價證券
分派予股東者,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0  條及同法第 157  條場外交易
限制與歸入權之規定
14.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以所持有公司有價證券轉讓予發起設立公司,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條所訂「賣出」。但該發起設立公司如係公司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
有者,則適用之
15.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將持股成立信託專戶,於信託期間屆滿,受託人返還持有股票
及信託股票孳息(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新股),無證券交
易法第 157  條歸入權之適用
16.
發文字號:
要  旨:
繼承非屬證券交易法所定之「取得」範圍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4.03.02 (84)台財證(三)字第
  00461 號函,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
  取得」之範圍,不再適用)
17.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
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18.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以所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為標的發行交換公司債,因債券持
有人行使交換權而移轉股份者,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賣出」
19.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贈與未成年子女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者,該次受贈股票,免納
入歸入利益計算。如信託收益分配之性質為贈與,亦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
20.
發文字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於集中交易市場投資認購權證,如內部人就信託專戶所持有之
認購權證具有運用決定權,則有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適用。又到期以
現金結算之行為應視為賣出
28 筆,共 2 頁,目前第 1
第一頁上一頁下一頁最末頁|跳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