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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145599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95年11月22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公司內部人贈與未成年子女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者,該次受贈股票,免納
入歸入利益計算。如信託收益分配之性質為贈與,亦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規定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所詢有關內部人贈與(信託分配)所屬公司股票予其未成年子女,該未成年子女該次受贈(受配)之股票是否應納入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規範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司95年9月18日中信銀法託客服字第95000321294號函。
  • 二、有關內部人將其持有所屬公司股票贈與未成年子女,其未成年子女該次受贈股票,得免納入歸入利益之計算。
  • 三、至內部人依信託契約將其所持有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股份之信託收益分配與未成年子女,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之適用,須視其「分配」之性質為何而定,如其真意為贈與,則可比照前項說明辦理。

正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1. 第157條 (歸入權)
  1.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2.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3.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4.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6.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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