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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0990042867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99年10月27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第61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要  旨
要  旨 員工認股權者,應屬買進股票,有證券交易法以認股權取得股票時點為「
股票交付日」及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取得時點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
納憑證日」等規定之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1.12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
令廢止)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 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其相關規定如下:
    • (一)行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為「股票交付日」,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取得時點則為「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
    • (二)上市及上櫃股票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興櫃股票則以取得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為買進成本。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一月一十二日金管證三字第0九四0一四七八二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相關法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民國99年9月29日 (歷史版次)
  1.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2. 未依本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報生效前,不得為之。
  3.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4.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依法律規定所為之拍賣或變賣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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