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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三字第096004158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96年9月3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EN
第157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要 旨 | |
要 旨 | 公司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非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 取得」範圍,無須認定取得時點及取得成本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主旨:有關函詢內部人因吸收合併而取得公司股票,是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所定取得範圍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正本:中○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民國95年5月30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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