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1. 一、股票選擇權契約係指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2. 二、買權係指買方有得於契約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購入約定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3. 三、賣權係指買方有得於契約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售出約定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4. 四、選擇權序列係指股票選擇權契約中,其標的證券、選擇權型態、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均相同之選擇權契約。
    5. 五、約定標的物係指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方與賣權買方於交割時之交割標的物內容。
    6. 六、標的證券係指股票選擇權契約約定標的物所含之證券。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日同標的證券市場,其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則為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該標的證券市場因故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
  2. 前項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1. 期貨商受託買進股票選擇權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2. 期貨商受託賣出股票選擇權契約,應按受託賣出之合計數量先向賣方收取所需之交易保證金,其賣出契約所得之權利金收入,於成交後計入該委託人之保證金帳戶餘額,並自成交日起迄部位了結前,逐日計算委託人持有賣出部位所需之保證金。賣出之部位係沖銷原買進之部位者,則不須另繳保證金。
  3. 委託人保證金帳戶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金額時,期貨商應即通知委託人於期限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帳戶餘額與其未了結部位所應繳交易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委託人未於期限內補繳保證金時,期貨商得代為沖銷委託人之部位。
  4. 前二項之交易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標準。
  5. 本公司公告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計算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本公司訂定之成數加成計算之。
  1. 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之約定標的物為二千股標的證券。但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不在此限。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履約價格乘數為二千。
  2. 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履約之結算,除另有規定外,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計算之,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3. 前項履約價款為履約價格乘以履約價格乘數。
  1. 股票選擇權契約權利金報價以點為單位,權利金乘數為每點新台幣二千元。
  2. 權利金報價之最小升降單位如下:
    1. 一、報價未滿五點:零點零一點。
    2. 二、報價五點以上,未滿十五點:零點零五點。
    3. 三、報價十五點以上,未滿五十點:零點一點。
    4. 四、報價五十點以上,未滿一百五十點:零點五點。
    5. 五、報價一百五十點以上,未滿一千點:一點。
    6. 六、報價一千點以上:五點。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掛牌交易;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2.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為到期契約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
  1.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1. 一、第一級:自然人以五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萬七千五百個契約為限。
    2. 二、第二級:自然人以三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二萬八千一百個契約為限。
    3. 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二千五百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七千五百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4. 四、第四級:自然人以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三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九千三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5. 五、第五級:自然人以三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千一百個契約為限。
  2. 前項所稱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3. 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1. 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二十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十五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四十億股以上。
    2. 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三十二億股以上。
    3. 三、第三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十六億股以上。
    4. 四、第四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四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三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六億股以上。
    5. 五、第五級:未符合前四款規定者。
  4. 前項及第十八條之ㄧ第一項所稱在外流通股數,係指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之股份:
    1.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2. 二、已質押股數。
    3. 三、新上市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4. 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5. 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之股份。
  5. 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第三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6. 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選擇權已上市契約均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7. 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定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8. 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9. 綜合帳戶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10. 交易人持有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
  1. 股票選擇權同一標的證券之未了結部位表彰總股數於任一交易日收盤後逾該標的證券在外流通股數百分之二十二時,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該選擇權之交易以了結部位為限。
  2. 前項比例低於百分之十七點六時,本公司得於次一交易日起解除限制。
  1. 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之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2. 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計算,以停止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替代之。
  1. 股票選擇權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了結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2. 前項所稱價內部位,係指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高於履約價款之買權部位,及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低於履約價款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3. 股票選擇權契約履約之交割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陸點規定辦理。
  1. 買方欲參加履約者,應於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提出聲明。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之價內部位符合本公司公告之範圍者,除買方事先聲明放棄履約外,視同參加履約。
  2. 期貨商應於本公司規定作業時間內提出參加或放棄履約之聲明。
  1. 股票選擇權契約調整生效日,為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日前第二個營業日。
  2. 交易人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前持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部位,及契約調整生效日後所建立之股票選擇權契約部位,其交易與結算作業均應依調整後契約內容進行。
  1.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下列各款總和:
    1. 一、二千股除權後之標的證券。
    2. 二、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
    3. 三、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現金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4. 四、二千股標的證券可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元以下無條件
  2. 捨去。
  3. 前項第三款之現金股利,以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標的證券收盤價計算之現金股利殖利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則不予計算:
    1. 一、未逾百分之二。
    2. 二、逾百分之二,未逾百分之五者,且每股現金股利達該公司過去三年平均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一百二十。
  4.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係依下列規定計算:
    1. 一、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2. 二、前款繳款截止日在到期日之後者,以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1. 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為之契約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存續公司為本公司已上市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時,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存續公司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數量為二千股消滅公司股票換領存續公司股票之數。
    2. 二、存續公司股票非本公司已上市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時,以消滅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應終止上市。但於契約調整公告前,本公司得依股票選擇權上市相關程序辦理後,依前款規定辦理。
  1. 依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為二千股依減資比例減少後之數。
  2. 交易人於標的證券減資停止交易期間,如遇契約到期,約定標的物價值之計算,以契約停止交易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所計算之最後結算價依減資比例計算後之價格,乘以前項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1. 調整後契約於存續期間內,遇第二十二條之情事再為調整者,其約定標的物之標的證券部分,應依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調整,且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所稱二千股,應以該契約前次調整後之標的證券股數計算。
  1. (刪除)
  1. 本公司依第二十二條所為之契約調整,除依同條第四款外,得於契約調整生效日加掛新序列,其約定標的證券數為二千股。
  2. 前項加掛新序列,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存續期間未超過五個營業日者,不加掛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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