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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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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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選擇權契約係指以依本公司規定選定之股票為標的之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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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權係指買方有得於契約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購入約定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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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賣權係指買方有得於契約到期日依履約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向賣方售出約定標的物,或以現金結算差價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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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擇權序列係指股票選擇權契約中,其標的證券、選擇權型態、到期月份與履約價格均相同之選擇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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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約定標的物係指股票選擇權買權賣方與賣權買方於交割時之交割標的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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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的證券係指股票選擇權契約約定標的物所含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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