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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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所為之契約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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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續公司為本公司已上市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時,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存續公司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數量為二千股消滅公司股票換領存續公司股票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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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續公司股票非本公司已上市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時,以消滅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之股票選擇權契約應終止上市。但於契約調整公告前,本公司得依股票選擇權上市相關程序辦理後,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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