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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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之到期月份為交易當月起連續之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之季月,共五期,同時掛牌交易;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於最後交易日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契約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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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時,以其次一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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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到期月份契約之交易開始日,為到期契約到期日之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