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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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同一標的證券選擇權契約之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標的證券之分級部位限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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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級:自然人以五千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五千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萬七千五百個契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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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級:自然人以三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二萬八千一百個契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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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級:自然人以二千五百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七千五百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一萬八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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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級:自然人以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三千七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九千三百五十個契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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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級:自然人以三百五十個契約為限,法人機構以一千二百五十個契約為限,造市者以三千一百個契約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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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同方向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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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標的證券之分級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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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二十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十五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四十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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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級: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六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的總交易量達十二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三十二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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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八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六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十六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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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四級: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四億股以上;或最近三個月份總交易量達三億股以上,且目前在外流通股數達六億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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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級:未符合前四款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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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及第十八條之ㄧ第一項所稱在外流通股數,係指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下列各款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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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應持有之法定持股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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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質押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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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上市公司強制集保之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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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已買回未註銷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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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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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三個月或依市場狀況,依第三項規定審視標的證券所適用之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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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限制之提高,自本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部位限制之降低,於公告日該選擇權已上市契約均到期後生效。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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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違反部位限制規定者,本公司得限制交易人新增部位,或命令期貨商在不影響市場價格的情況下了結交易人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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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機構基於避險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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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帳戶持有本契約之未了結部位合計數,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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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持有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未了結部位,除本條規定外,另應符合「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