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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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僅得於到期日履約。未了結之價內部位於到期日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與履約價款之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之交付或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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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價內部位,係指依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高於履約價款之買權部位,及最後結算價計算約定標的物價值低於履約價款之賣權部位。持有價內部位之賣方須支付前項差額,買方得收取前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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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履約之交割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陸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