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下列各款總和:
    1. 一、二千股除權後之標的證券。
    2. 二、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無償增資股票或新股權利證書。
    3. 三、二千股標的證券受配發之現金股利,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4. 四、二千股標的證券可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元以下無條件
  2. 捨去。
  3. 前項第三款之現金股利,以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標的證券收盤價計算之現金股利殖利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則不予計算:
    1. 一、未逾百分之二。
    2. 二、逾百分之二,未逾百分之五者,且每股現金股利達該公司過去三年平均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一百二十。
  4.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優先參與現金增資之相當價值,係依下列規定計算:
    1. 一、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繳款截止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2. 二、前款繳款截止日在到期日之後者,以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與現金增資認購價之差額,乘以二千股標的證券所獲優先參與現金增資可認購股數計算。但到期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格低於現金增資認購價時,則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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