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第 097001247 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 第18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29條、第31條 、第32條條文;增訂第18條之1、第19條之1、第20條之1 條條文,刪除 第30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05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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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為之契約調整,約定標的物應調整為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為二千股依減資比例減少後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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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人於標的證券減資停止交易期間,如遇契約到期,約定標的物價值之計算,以契約停止交易前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所計算之最後結算價依減資比例計算後之價格,乘以前項減資後標的證券數量,元以下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