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異動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1.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八十九條之二及第一0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1. 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配合事項辦理。
第二章 交割需求借券
第一節 借券參加人為證券商者
  1. 出借證券資料登錄作業:
    1. 一、客戶出借證券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0),將出借證券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客戶申請變更其出借證券數量或費率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371),將出借證券變更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3. 三、客戶撤銷其出借證券申請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372),將出借證券撤銷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客戶可出借餘額,不含借券日前一、二營業日買進及借券當日送存或賣出之證券。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出借證券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3)列印「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表」,核對其客戶截至當日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資料,及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選項2 ,列印「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資料。
  1. 借券作業:
    1. 一、參加人因賣出錯帳,或其客戶賣出遲延交割或其客戶賣出違約,或提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應借券之情事時,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及繳交擔保金,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審核無誤後辦理借券。
    2. 二、本公司於借券當日,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辦理借券,將出借證券,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完成借券,並將借券資料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無法取借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3. 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印「借券資料明細表」,核對其一個月內補正借券明細資料。
    4.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基本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644)收取出借人基本資料,憑以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
  1. 還券及續借作業:
    1. 一、借券參加人自其錯帳處理專戶或其違約處理專戶補回證券,或將有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情事之有價證券處理後,須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
    2. 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3. 三、借券參加人無法於借券完成交割或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之次一營業日還券時,須繼續辦理借券。
  1. 借券參加人無法還券之作業:
    1. 一、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
    2. 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1. 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發生借券時,借券參加人須就其提供本公司之證券所有人名冊中,刪除與借券數量等額之資料。
第二節 借券參加人為證券金融事業者
  1.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標借證券劃撥專戶」(帳號(((0-九九九九九六六),憑以辦理標借證券帳簿劃撥作業。
  1.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標借時,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應於標借申請日上午十一時前將標借資料以書面傳真通知本公司。
  1. 出借申請作業:
    1. 一、客戶出借有價證券時,須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內操作「證券圈存/標借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152),將客戶申請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客戶就已出借之證券繼續參加標借時,不須辦理圈存。
    3. 三、客戶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截止前,撤銷出借證券圈存時,須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證券解圈/標借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153),將客戶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客戶於開標完成後,就未得標之出借證券,得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解圈,由參加人經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解圈。未申請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辦理解圈。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金標借圈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55),列印「證券圈存/解圈申報彙總表」,核對其客戶當日投標時間截止時之圈存申請明細資料。
  1. 標借之轉帳作業:
    1. 一、本公司於標借日次一營業日,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將得標之出借證券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標借之相關帳戶完成標借轉帳。
    2. 二、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選項 4,列印「標借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資料。
    3. 三、證券金融事業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選項 3,列印「證金標借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標借證券明細資料,及操作「出借人基本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295)選項 1,列印「證金標借出借人基本資料明細表」,憑以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
  1. 還券之轉帳作業:本公司於標借日次二營業日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標借證券自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1. 證券金融事業無法還券之作業:
    1. 一、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標借擔保金補回證券。
    2. 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第三章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
  1. 出借申請作業:
    1. 一、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撤銷有價證券出借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解圈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3. 三、出借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1),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出借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解圈資料。
  1. 借券申請作業:
    1. 一、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券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撤銷有價證券借券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解圈作業,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3. 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2),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擔保品圈存/解圈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解圈資料。
  1. 借貸交易轉帳作業:
    1. 一、借貸交易完成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轉帳作業(一)將出借之有價證券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1. (二)借券參加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借券參加人須將借入之證券撥入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時,得操作「借入餘額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425)辦理撥轉。
    3. 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4),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擔保品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撥轉資料。
    4. 四、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5),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成交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借貸成交撥轉資料。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出借有價證券轉出明細資料。
    6. 六、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入有價證券撥入明細資料。
    7. 七、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有價證券擔保品轉出明細資料。
  1. 還券作業:
    1. 一、參加人自行或受託辦理還券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辦理還券之轉帳作業
      1. (一)將借入之有價證券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將借券參加人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3),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還券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還券撥轉資料。
    3. 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4),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擔保品撥轉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擔保品撥轉資料。
    4. 四、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出借有價證券撥入明細資料。
    5. 五、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入有價證券轉出明細資料。
    6. 六、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有價證券擔保品撥入明細資料。
  1. 償還權益作業:
    1. 一、參加人自行或受託償還出借人之有價證券權益時,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將有價證券權益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
    2. 二、出借參加人及借券參加人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異動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9,查詢類別 6),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償還權益明細資料查詢單」,查詢當日有價證券償還權益資料。
    3. 三、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1),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有價證券償還權益撥入明細資料。
    4. 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查詢類別 2),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當日或前一營業日交易需求及履約之有價證券償還權益轉出明細資料。
  1. 無法還券之作業:
    1. 一、借券人無法還券,經證券交易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借券人違約時,其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處分後,由證券交易所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1. 餘額查詢作業: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得操作「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借入餘額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17),列印「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借入餘額查詢單」查詢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借入餘額等相關資料。
第四章 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借券作業
  1.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申請全數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二)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2. (三)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其避險專戶者
      1.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
      2. (二)借券人申請將前述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取借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取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參加人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借券撥入之存券資料。
  1. 借券人申請歸還出借人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歸還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借券人避險專戶撥入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4. 參加人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 ),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歸還撥入之存券資料。
  1. 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方式如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客戶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欲辦理解除圈存時,應提示發行人同意解除圈存之文件,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解除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出借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解除圈存。
  1. 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印「借貸轉出資料查詢單」及「借貸轉入資料查詢單」,憑以查詢客戶出借及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
第五章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1. 證券商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帳號XXX0-9999933),憑以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帳簿劃撥作業。
  1.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或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借貸款項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向證券商申請辦理。
  2.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
  1. 證券商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1. 證券商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1)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其借貸款項違約處理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擔保品轉帳程序辦理。
  1. 證券商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證券商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代號K13/K13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1. 客戶以其買進之有價證券為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擔保者,申請轉換為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為擔保時,證券商應依客戶之申請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資期限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K12)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借貸款項融資期限變更作業。
  1. 證券商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1.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2. 二、操作「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19),列印「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3.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0 )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六章 交割款項融資
  1. 證券金融事業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設置「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帳號40X0-9999933),憑以辦理交割款項融資帳簿劃撥作業。
  1. 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2. 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
  1. 證券金融事業退還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撥入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1. 證券金融事業處分或撤銷處分客戶提供之擔保品時,應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交易(交易代號K11 )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處分/撤銷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1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其處理違約專戶間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時,依第三章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擔保品轉帳程序辦理。
  1. 證券金融事業經客戶出具轉擔保同意書後,將收受之擔保品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或退還擔保時,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並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轉融通存券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712)或「轉融通存券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712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與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專戶間有價證券之轉帳。
  1. 證券金融事業同意擔保品提供之客戶變更帳號時,應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交易(代號K13/K13S)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擔保品提供人帳號變更作業。
  1. 證券金融事業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下列交易辦理核帳作業:
    1. 一、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RBK),擷取擔保品明細資料予以核對。
    2. 二、操作「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K19),列印「客戶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明細資料查詢單」核對客戶擔保品明細資料。
    3. 三、每日作業結束後,應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K20 )列印「擔保品彙計資料查詢單」,或操作「擔保品彙計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K20F),擷取擔保品彙計資料,辦理帳務核對。
第七章 附 則
  1. 證券交易所應於發行公司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就其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擔保品,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1. 本公司辦理借貸帳簿劃撥作業,依本公司收費辦法收取費用。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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