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出借申請作業:
    1. 一、客戶出借有價證券時,須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內操作「證券圈存/標借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152),將客戶申請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客戶就已出借之證券繼續參加標借時,不須辦理圈存。
    3. 三、客戶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截止前,撤銷出借證券圈存時,須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證券解圈/標借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153),將客戶申請撤銷出借證券圈存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客戶於開標完成後,就未得標之出借證券,得填具「證券圈存、標借/解圈、撤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解圈,由參加人經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解圈。未申請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自動辦理解圈。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證金標借圈存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455),列印「證券圈存/解圈申報彙總表」,核對其客戶當日投標時間截止時之圈存申請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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