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方式如屬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客戶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欲辦理解除圈存時,應提示發行人同意解除圈存之文件,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2. 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解除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出借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3. 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解除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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