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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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還券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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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無法還券,經證券交易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後,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通知,將有價證券自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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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違約時,其提交之有價證券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處分後,由證券交易所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有價證券擔保品由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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