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出借證券資料登錄作業:
    1. 一、客戶出借證券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370),將出借證券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2. 二、客戶申請變更其出借證券數量或費率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資料變更」交易(交易代號 371),將出借證券變更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3. 三、客戶撤銷其出借證券申請時,須填具「客戶有價證券出借申請/變更/撤銷委託書」,簽蓋原留印鑑,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參加人操作「出借證券撤銷」交易(交易代號 372),將出借證券撤銷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
    4. 四、客戶可出借餘額,不含借券日前一、二營業日買進及借券當日送存或賣出之證券。
    5. 五、出借參加人得操作「出借證券申請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3)列印「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表」,核對其客戶截至當日出借證券申請明細資料,及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選項2 ,列印「借出證券明細表」,查詢其一個月內借出證券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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