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還券及續借作業:
    1. 一、借券參加人自其錯帳處理專戶或其違約處理專戶補回證券,或將有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情事之有價證券處理後,須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
    2. 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辦理還券作業,將歸還證券,由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3. 三、借券參加人無法於借券完成交割或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之次一營業日還券時,須繼續辦理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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