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無法還券之作業:
    1. 一、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標借擔保金補回證券。
    2. 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將歸還證券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借券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將處理情形回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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